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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;报废汽车回收、拆解(公司不经营由下属报废回收专营分公司经营);铁路运输中转服务;销售:金属材料(黄金、白银除外)、二、三类机电产品,化工产品(不含化学危险品、毒化产品及国家专控化学品)、建筑材料、闲置设备经营、冶炼燃料、铁合金、矿产品、汽车总成及零部件、汽车衡对外计量;机动车辆销售(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);报废电子产品、报废电子设备及其零部件、废造纸原料、废橡胶、废塑料、废玻璃、农药包装物、动物杂骨、毛发。钢材、废品金属的进出口业务、废旧轮胎回收、销售、利用;废渣、废粉尘回收;机动车代理服务;废旧家电回收、拆解(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、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;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得审批的项目不得经营)。) [详细介绍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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